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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拉太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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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繁) 著者:使徒保罗(加一:l)。著书日期:写本书的原由是很明显的。保罗知道这般反复无常的加拉太人,并不是希腊人,乃是高卢人。『他们乃是一些无数化的野蛮民族,于主前三百年,涌进了希腊领域』。他们现在成了律法派人口中的食物。这些律法派的人乃是巴勒司坦犹太化的教师们。题旨:加拉太书的题旨是为神恩惠福音的辩护,使它脱离那以律法为条件的混合产品,这产品是改变或毁灭纯粹恩典特性的。加拉太人的错误有两种方式,保罗都加以辩驳。第一种错误是教导众人顺服律法,再混以信心,作为称义的根基。第二种错误是教导已经称义的信徒,藉着遵守律法纔得完全。保罗对付第一种错误指明称义是藉着亚伯拉罕的约(创十五:18),律法乃是在这约以后四百三十年证实的,他纯粹的目的是定罪,不是称义,他不能废除根据前约而有的救恩。保维对付第二种更诡谲的错误是辩证圣灵的职分乃是叫人成圣的。本书分为七段:一、问安,加拉太书第一章一至五节。二、题旨,加拉太书第一章六至九节。三、保罗的福音乃是启示,加拉太书第一章十节至第二章十四节。四、称义藉着与律法无干的信心,加拉太书第二章十五节至第三章二十四节。五、信徒生活的规律是属于恩典的,不是属于律法的,加拉太书第三章二十五节至第五章十五节。六、成圣是藉着圣灵不是藉着律法,加拉太书第五章十六节至二十四节。七、劝勉与结论,加拉太书第五章二十五节至第六章十八节。 (1)『我希奇你们这么快离开那藉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,去从别的福音』(加一:6)。福音的试验乃是恩典。如果所传的信息除去恩典,或将恩典混以律法,作为称义或成圣的方法(加二:21;加三:l至3),或否认犯罪的事实,因为只有罪恶能与恩典以机会,这都是『别的』福音。一位这样的传道人该受神的咒诅(加一:八至九)。 (2)『我现在是要得人的心呢?还是要得神的心呢?我岂是讨人的欢喜么?若仍旧讨人的喜欢,我就不是基督的仆人了』(加一:10)。保罗在这里的表示是这样的:(一)加拉太人知道保罗是不讨人欢心的(十节)。(二)他将这人共知的品性放在他说话的背后,而说他那恩惠的福音乃是从神来的启示(十一节,十二节)。关于犹太教的先生们保罗自己乃是一位先进的犹太人,舍弃了犹太教,为要得着更好的(十三节,十四节)。(四)他宣传恩惠的福音远在他见到别的使徒时,他们对他所得的启示并未加添甚么(加二:l至6)。(六)别的使徒完全承认他使徒的职分(加二:7至10)。(七)如果律法派的人们辩护彼得有权柄,答复的话乃是当他被责备时,他自己毫未辩护(加二:11至14)。 (3)『你们听见我从前在犹太教所行的事,怎样极力逼迫残害神的教会』(加一:13)。恩典的新时代既已来到,如仍坚守摩西的制度,那只成为一种『犹太宗教』而已。 (4)『我又在犹太教中,比我本国的许多同岁的人更有长进,为我祖宗的遗传更加热心』(加一:14)。『教』字希腊文是苏若施克阿(Threskeia)意即『宗教仪式』。在新约中只用过五次:(一)在坏的意义方面,徒二十六:5;加一:14;雅一:26(中文为皮诚),西二:18(中文为敬拜)。(二)用在信徒美好的行为方面,雅一:27(中文为虔诚)。这字从未与救恩或灵性作为同义字而用。 (5)『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,不是外邦的罪人』(加二:15)。保罗在这里所引证的是他从前在安提阿抵挡彼得时所说的话,告诉加拉太人知道,律法派的人无论怎样假冒,彼得和他在道理上是完全相合的。保罗在这里申说的是他与彼得有共同的信仰,而他竟责备彼得所过矛盾的生活。 (6)『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,仍旧是罪人,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么?断乎不是』(加二:17)。『我们』是指犹太人(看罗三:19至23)。这节可以这样意译:『如果我们犹太人是求在基督里因信称义,若仍站在罪人的地位上,像外邦人一样,难道基督是要我们成为罪人么?断乎不是』。这是我们自己求藉着基督称义之后,而仍将自己放在律法之下,我们的生活仍像未被称义的罪人一样,而求藉着律法的工作成为义(比较加五:l至4)。 (7)『这样说来,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?原是为过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,并且是藉着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』(加三:19)。这里的回答共分六层:(一)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,这样就确定了罪的性质就是过犯。(甲)在律法以前犯罪的人,因为没有律法,他们的罪也不算罪(罗五:12)。律法确定了罪的性质为『过犯』,这是属于个人方面的罪。(乙)再者,在有律法之后,人不祇是继续犯罪,并且律法所禁止的,反倒藉着律法激起人来犯律法(罗七:8)。律法决定的证实了人的天性是属于罪恶的(罗七:11至13)。(二)因此律法『断定了所有的人都在罪恶之下』(罗三:19,20,23)。(三)律法乃是一种临时的办法,『直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』(十九节)。(四)律法把罪人关起,只有信心是唯一的出路(二十三节)。(五)律法对于犹太人,犹如希腊人之家庭教师,他们是儿童的监护人,他们的性质是『引……到』(或作直到)基督那里(二十四节)。(六)基督既然来到,信徒就不再在家庭教师的手下了(二十五节)。 (8)『这样看来,律法是训蒙的师傅,领我们到基督那里,使我们因信称义』(加三:24)。一、摩西的律法。概论:(一)摩西的约赐给以色列人,计分三层:『诫命』表示神公义的旨意(出二十:l至26);『典章』是管理以色列人社会生活的(出二十一:1至二十四:11);『律例』是管理以色列人宗教生活的(出二十四:12至三十一:18)。(二)诫命同律例是完整不能分开的。当一位以色列人犯了罪的时候,他要保守自己『无可指摘』,就富献上所当献的祭物(路一:6;腓三:6)。律法是神对待人的方法,从赐给律法直到耶稣基督死,律法乃是这一个时代的特性(加三:13,14,23,24)。(四)律法派先生们的企图(例如徒十五:l至31;加二:l至5)是要将律法混入恩典之内,作为神在恩典时代对待人的方法,这就引进了律法对基督徒真正的关系。就是:二、基督教的道理对律法的看法:(一)律法是与恩典相反的。在恩典之下神将义赐给人,在律法之下,他要人交出义来(出十九:5;约一:17;罗三:21注;罗十:3至10;林前一:30)。(二)律法的本身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、且是属灵的(罗七:12至14)。(三)在有律法之前全世界都犯了罪,因此律法成为定罪,使人死,咒诅人所不可少的执事(罗三:19;林林后三:7至9;加三:10)。(四)基督受了律法的咒诅,就赎出信徒脱离了咒诅和律法的管辖(加三:13;加四:5至7)。(五)律法既不能称罪人为义,也不能叫信徒成圣(加二:16;加三:2,11,12)。(六)信徒已经向律法死了,从律法中被赎出来,因此他『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』(罗六:14;罗七:4;加二:19;加四:4至7;提前一:8,9)。(七)在属于恩典的新约下,顺服神旨意的源头是在人的心里(来十:16)。从此信徒的生命脱离了己意的纷扰,而进入基督律法之下(林前九:21),那属基督之新律(加六:2,约贰5)是他成喜爱的;藉着住在里面的圣灵,使律法的义成就在他身上(罗八:2至4;加五:16至18)。诫命对某一般的基督徒是教导他们学义的(提后三:16;罗十三:8至10;弗六:l至3;林前九:8,9)。 (9)『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,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』(加三:25)。『师傅』二字希腊文培答苟搿司(Paidagogos)意即『儿童指导员』。『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儿童大部分的生活如同奴隶,他们被强迫,受教育,在师傅的手下,直到他们到成人之时』。梅尔(H.A.W.Meyer)。这里所论的,不是重在师傅权柄的范围和性质,乃是重在事实,就是当『孩童』(加四:l)成为『儿子』(加四:1至6)时,小孩成为大人时,他就脱离了师傅的权柄。长成大人的『儿子』甘心乐意作他从前因怕师傅而作的事,就是他不甘心,也不再是儿子或师傅(律法)之间的问题,乃是父亲与儿子之间的问题(比较来十二:5至10;约壹二:1,2)。 (10)『我小子们哪,我为你们再受生产之苦,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们心里』(加四:19)。这一段比喻(二十二节至三十一节)是写给称义而尚未成熟的信徒(比较林前三:l,2)。他们受了律法派先生的影响『盼望在律法以下』,因此不求罪人藉此称义。在本书中有五处发生问题和答案,信徒是在律法之下么?(加二:19至21;加三:l至3;加三:25,26;加四:4至6;加四:9至31)。 (11)『圣灵所结的果子,就是仁爱、喜乐、和平、忍耐、恩慈、良善、信实、温柔、节制;这样的事,没有律法禁止』(加五:22至24)。信徒的品性,不光是有道德,合乎律法,乃是具有并表显下面的九种美德:仁爱、喜乐、和平━一种内在的光景所显的品性、忍耐、恩慈、良善━向人所显的品性;信实、温柔、节制━向神所显的品性。把这些合在一起乃是表显基督的一幅美妙图画,也可以作为使徒对加拉太书第二章第二十节之解释『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』,也可以作为约翰福音第十五章一至八节『果子』的定义。因为与基督在生命上密切的联合,这样的品性有达到的可能(约十五:5;林前十二:12,13)。那些顺服他的信徒,就能完全结出这圣灵的果子来(加五:22,23)。 (12)『请看我亲手写给你们的字是何等的大呢?』(加六:11)。从各方面看来,使徒保罗是受了目疾的苦。这种目疾是东方一种普通的疾病。使徒保罗的眼睛几乎到了瞎的程度(例如:加四:13至15)。平常他是口述他的书信,别人代笔。现在手下无人代笔,又因他被所疼爱之加拉太人灵性的危险所激动,就自己提笔写信。我们不得而知他自己写字有何痛苦,有何困难,但他写成『大字』是因目光不清,逼不得已纔如此写法。 -完-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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